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,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:
(一)历史悠久、字号驰名的企业;
(二)外商投资企业。”
其中的第十三条是:“下列企业,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‘中国’、‘中华’或者冠以‘国际’字词:
(三)全国性公司;
(四)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;
(五)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;
(六)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。”
所有得看公司是否符合以上的条件。
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第七条有明确规定:“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:字号(或者商号,下同)、行业或者经营特点、组织形式。
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(包括自治区、直辖市,下同)或者市(包括州,下同)或者县(包括市辖区,下同)行政区划名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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