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现行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,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名称,经行政管理总局核准,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名称:
(一)全国性公司;
(二)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;
(三)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;
(四)历史悠久,字号驰名的企业;
(五)外商投资企业;
(六)工商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;
上述规定比较严格,前三项及第五项主要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;第四项所称"历史悠久、字号驰名的企业",是指具有三十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,字号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企业,地方企业如想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,能够达到该项要求的很少。鉴于这一情况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(送审稿)》中,本着支持地方大型企业,标准明确、量化的原则,将上述条件修改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 可以使用不含全区划的名称:
(一)注册资本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;
(二)认定为驰名字号的:
(三)外商独资企业,使用出资的外国(地区)企业;
(四)国务院批准的;
(五)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。
什么样的公司名称才可以不用地域